一台电脑换半年
作者:柳南赫 发布时间:2011-12-15 14:16:11
前日,法院审结了一起伙同他人盗窃电脑案件,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胡某(均已判刑)、袁某在南山区零公里张某家盗窃七彩虹牌19寸液晶显示器一台和电脑键盘一个(价值共计1243.9元)及现金500元。且陈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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