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法院审理了一起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工程管理处处长受贿一案,被告人张某以在施工期间给予关照为由收取贿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煤(集团)公司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于2007年3月成立了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任命张某担任指挥部工程管理处处长,承担棚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承建棚改工程的建筑商所送贿赂8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系党政机关批准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监督、管理等公务活动,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所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