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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合伙未签订书面协议 原告举证不能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11-12-15 14:07:46


 近日,因原告举证不能,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张达诉被告戴天、戴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被告戴天是从事买卖加工石生意的商人。2008730,原告张达起草了一份合伙协议,原、被告3人均未在协议草稿上签名。被告戴天和戴梅表示,被告当时不同意合伙,原、被告3人根本没有订立过合伙合同。原告个人出资,购进一些大石,但因加工的石子有质量问题销售不出去。20095月原告向派出所报警称其堆放的加工石被盗,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间的合伙关系,并依法判令原、被告各承担7026元的合伙亏损额。

法院认为,公民之间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口头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享合伙事务的收益,分担合伙事务的亏损。本案原告主张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合伙关系,原、被告各承担7026元的合伙亏损额,应当提供足已证明原、被告之间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口头协议的证据。原告提供的合同草稿原、被告3人均未签名,原告在派出所的报警笔录亦为原告自述的事实,未经认定,与原告提供的其它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原告的主张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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