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收购、租用银行卡、手机卡
轻松赚取数千块
这样的好事令许多人心动不已
但大家一定要警惕
因为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
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回顾
近日,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被告人赵某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通过他人,分4次将赵某名下的8张银行卡售出,共获利1,700元。赵某的8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转入金额合计467,003.66元,其中已确认系他人被骗转入金额合计49,282元。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1,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法官 蒋荣荣
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
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可能为洗钱、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对个人而言,不仅泄露了个人的重要信息,而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发现周边有收银行卡、卖银行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