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 一名年仅21岁、只有初中文化的女青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专找自己亲戚“借”钱进行挥霍。日前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7年5月,黄某利用伪造的某县某摩托车城印章,以高息、入股分红为诱饵,以该摩托车城周转资金不足为借口,以借款的形式于2007年5月至11月间骗取其亲戚6人现金9万元。后因被骗人讨要借款,黄某谎称用摩托车参加该摩托车城的活动可免两年车船使用费和养路费,骗取讨款人(亲戚)2人价值1.2万元的轻骑铃木和价值5200元的鑫源二轮摩托车后卖给他人。
2007年底至2008年3月期间,黄某谎称其与男友在大丰经营木材加工厂,以资金紧缺、要发工人工资、买电脑等为借口,利用其父母亲与受骗人的亲戚关系,让其父母陪同或指使其父母向亲戚“借”钱,骗取其亲戚7人现金3.1万元。至抓获时,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38200元,除已归还一名受骗人5000元外,其余均被其挥霍。
黄某利用与被骗者的亲戚关系,肆意行骗,破坏了人与人之间最起码的诚信守则,贱踏了人与人之间最可贵的亲情关系,罪有应得。通过本案,提醒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要多些理性思考,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