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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条件差离婚时拒绝扶养孩子后起诉变更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1-12-15 14:06:28


2008年,范某因为家庭纠纷,起诉与丈夫离了婚。而对于自己年幼的儿子抚养问题,丈夫称孩子小自己无法抚养,要求范某抚养,范某当时考虑自己没有固定工作而拒绝扶养,在法官司的调解在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孩子由丈夫抚养,范某给付抚养费。

母子连心,范某总想多看看孩子,可孩子在前夫家中,什么时候看由不得自己,就为孩子的探视问题,范与前夫没少争吵。两年过后,范经努力终于开起了自己的小餐馆,经济状况有所改变。此时的范又产生了新的想法,现在自己条件好了,与其一天到晚和前夫因为看孩子问题争来争去,还不如把孩子抚养权变更过来。于是,范便将前夫告上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离婚后,孩子随父亲一起生活,并无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原告探视孩子问题,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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