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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公司供热合格,业主应依法缴费

  发布时间:2019-02-02 09:18:07


被告张某丈夫陈某于20039月工亡,单位除给付赔偿金以外,分给张某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2005年至2008年,被告张某认为自己是工亡家属,应该享受报销取暖费的待遇,故没有缴纳此房的供热费3978元。热力公司多次催交未果,遂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用户逾期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将张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张某对拖欠供热费没有异议,但不同意交纳。理由是自己是工亡家属,应该享受报销取暖费的待遇。《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户热费应当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但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根据该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应向热力公司交纳供热费。

现在正是采暖期,因室内温度不够而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有的认为单位报销拒绝交纳供热费(如本案),有的因室内温度不达标而拒绝交纳供热费,有的甚至还拒绝交纳物业费,其实,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首先,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热费应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哪怕是单位报销,也要由用户自己去交纳,交纳取得票据后依规定向单位报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8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检测。通过该条规定可知,检测室内温度有一定的测量标准和方法,只有按此规定测量出的数值才是有效的。对于那些因室内温度不够而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做法更是错误的,因为交物业费与交热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费是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的,而热费是用户向热力公司交纳的,只有在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时业主才有可能拒绝交纳相关的物业费,因此,因供暖不合格而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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