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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致收养关系无效

  发布时间:2011-12-15 14:03:26


被告张某与林某(已病故)系夫妻关系,婚后于19961130日生育次女小雪,因当时家庭生活困难,被告将婚生次女小雪送给原告薛某夫妻收养,当时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公证,也未签订收养协议等相关手续。近年来,原告家中经济困难,无能力继续抚养小雪,而被告目前经商,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支付婚生次女小雪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原告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着想,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薛某与小雪的收养关系无效;小雪由被告带领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薛某不具备法定的收养条件,与小雪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原告薛某要求依法确认与小雪的收养关系无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原告薛某与小雪的收养关系无效,小雪由被告张某直接带领抚养。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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