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店面双方约定价格条件后,出卖人却单方提出增加转让后应支付租金的要求,买方为此将卖方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近日,南山区法院审结该起定金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刘某返还原告肖某双倍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李某、刘某夫妇将一处店面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肖某,肖某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被告夫妇在收到定金后,原告要求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单方草拟了房屋店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增加店面转让后出租的三年租金18万元应归被告所有,原告不同意该新增条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在2010年10月18日达成房屋买卖意向,但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所付定金属立约定金,是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被告李某单方草拟的合同部分条款内容明显违反了交付定金时双方的约定,原告表示不能接受合情合理。造成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被告。故被告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