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即法院审理和判决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事审判权以解决民事纠纷,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有无为目的; 刑事审判权以确定刑事犯罪事实的有无和应否适用刑罚为目的。审判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引自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执行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请求权为内容的权能,是法律赋予执行机构的一种国家权力。广义上的执行包括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狭义上的执行仅指民事强制执行。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制缺乏和滞后,导致错案、冤案、错误执行等情况的多次发生,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带来损失,更给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如何保障公正审判和执行,如何建立审判和执行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法院当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建立要一个有效的审判、执行预警系统。古战场的烽火台就是战时的一个行之有效的预警系统。审判权和执行权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场战争,那就是首先在程序上建立预警系统。从审判和执行的案件受理到案件审理过程和案件执行过程中,均要在时限上进行监督,这就是所谓的审限和执行期追踪制度。以民事案件为例,在立案阶段就要追踪7日内立案的时限,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审限就是3个月。
通过对审判和执行运行时限的监督,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可以对于疑难案件迅速转入合议庭审理和执行。防止案件主审人拖拉办案,延误是审理最佳时限和执行最佳时机。对审判和执行运行时限的监督还可以提高审判和执行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建立一个科学的管理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建立监督机制就要健全相关的制度,只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科学的管理机制,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管理人,才能逐渐形成良好的习惯和积极的工作态度。第一,缩短审理执行时限的法定期间。我院在监督方面做了大胆尝试,把立案的7日时限内部管理改为3日,把送达期限的5日改为2日,这无形中缩短了7个工作日。把简易程序审理日期的3个月改为2个月,普通程序的6个月改为3个月。将执行期限改为周报月结。第二,狠抓庭审规范和执行程序上的规范。庭审规范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证,庭审的规范不但可以树立法律的威严,而且更能还能体现法院的公信力。良好的庭审效果可以促成调解,良好的庭审效果可以使案件得以公正审理,良好的庭审效果更可以影响当事人的世界观。执行程序中执行员的执法艺术直接影响案件的执行状况,过于严肃会给当事人心里造成抵触情绪,过于和善会放任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状况发生。所以规范执行过程,强化执行规范是提高执结率的有利保障。
第三,严查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执行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的安全保障。强制措施的行使有两种,一种当事人申请,另一种是人民法院认为有采取措施的必要。前一种是当事人在申请前必须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担保,如申请有误,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者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尽可能的彰显司法为民,防止债务人逃避给付义务。强制措施的使用得当可以使案件顺利执行,如行使不当则更会阻碍执行的发展,并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严查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严查保全措施的合理使用,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
第四,严肃合议庭评议过程。合议庭的评议是保证强制措施实施的重要把关环节,合议庭成员应各尽其职,认真履行评议职责,做到责任明确到人头,案件终身责任制。
第五,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干警执业能力。 干警业务老化,信息不通畅是造成强制措施滥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做到自己心中有数才能更好的执行案件,所以要建立长期的学习研究机制,要在制度上明确学习和掌握新专业知识的必要性。
第三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发挥监督作用。
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是由内部管理机构通过案件的评查和日常掌握,及时纠正和通报案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发现问题随即汇报给院党组,便于决策的及时性。在实践中,内部的监督只是检查了案件的表象,而对于案件审结后的反映却接触不到也看不到。如果在外部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反馈系统,那对于及时化解矛盾,及时劝解纠纷会起到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在社区建立一个信息反馈系统,培训社区人员及时了解每个案件当事人的想法,为快速解决判后答疑,缓解矛盾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四成立一个全新的管理部门。按着以前的模式,审限追踪设在立案、审判监督设在审监,这些部门没有人员更没有权力处理和解决发现的问题。例如,立案庭发现超审限,只能采取提示的作用,至于如何防止和如何制约没有任何手段和职权。审限监督形同虚设、审限追踪,审判监督庭的监督业务也颇为类似。毫无实际效果。所以建立一个新的案件管理监督部门,正确行使监察权,及时协调和处理发现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我的建议是成立一个由院长亲自抓并担任主任的案件督查室,副主任由直接管理日常事务的人员担任。案件督查室可以下设案件评查室、案件协调处理室,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