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和其前夫五年前离婚,可是单某离婚之后身体一直不好,生活比较困难,其父母都不在身边,单某本人也没有子女,其前夫经济收入却很高。单某想知道是否可以要求其前夫在经济上给予她一些帮助?
我国婚姻法设立了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经济扶助义务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不能因离婚而造成一方无法生活或生活陷入窘困境地,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在离婚时一方因经济问题而产生的顾虑。这对于保障离婚自由,特别是保护妇女的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这种经济帮助的义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义务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具有亲属人身关系,其相互扶养义务,是基于这种人身关系而规定的,是无条件的。而夫妻离婚后,双方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都归于消灭了。因此,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义务并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而仅仅是由原来的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责任。修改后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义务与扶养义务并不相同,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其次必须是另一方有负担的能力;经济帮助仅限于在离婚时。
根据以上分析,单某的情况并不符合法律对于夫妻离婚时经济帮助义务的条件。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经济帮助义务必须是在离婚的时候提出,这是离婚时夫妻任何一方都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在离婚之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完全解除,无论是人身上的还是财产上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即不再有责任了。单某现在已经与其前夫离婚五年了,完全失去了要求他给予其经济帮助的权利。对于单某现在的生活境况,她可以寻求别的途径,如社会福利等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