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9日晚,被害人方某驾驶奥托小汽车在某市区的路上与被告人赵某相遇后,被害人方某提议到临近的一家宾馆喝酒。当晚21时,两人进入宾馆吃饭、喝酒,在饮酒聊天期间,被告人赵某听被害人方某说:“我生意做很多”,被告人赵某顿生邪念,抱着想拿点钱再回家的欲望,凭着自己的酒量好,故意拼命劝酒。两人一直喝到晚上23点,方某喝下七、八瓶啤酒后就醉的不省人事,被告人赵某遂拿走方某身上现金8000元及一部诺基亚手机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送至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赵某虽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被告人趁被害人喝醉酒后,使被害人醉倒而无法反抗,当场劫取其财物。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所以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