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男与被申请人张女系姨表亲,1995年3月25日,双方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9月18日,双方生育一男孩。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肖男便离家外出打工不归。2011年2月18日,张女以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其与肖男之间的婚姻无效。审理中,双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定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尽管夫、妻双方均不到庭,但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迳行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