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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巧调解 干戈化玉帛

  发布时间:2011-12-15 09:45:52


原告王某于1980年与闫某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并育有一女。后来夫妻感情破裂,于199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闫某称王某所争房屋是父亲名下的房产,不能分。所以当时未对此房进行分割。但在2010年原告王某向单位申请单位福利分房时,单位领导告知1996年原告和闫某以两人的工龄购买一套房改房,因原告享受过一次福利分房,故单位不再分房。因此1996年所购房屋是原告和闫某的共同财产。现在闫某已去世,闫某后来娶的妻子张某占有该房,因此王某、闫某的母亲以及闫某的女儿要求对该房进行分割。

面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南山区法院的承办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开展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对原告做思想时指出张某年事已高,没有其他收入而且一旦把房子给原告则张某将面临无房可居的窘状,让原告给予被告同情和照顾。而在对被告的思想工作中,则指出原告占有房屋份额的事实以及调解的好处。通过多种途径,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房屋产权归被告张某所有,

张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闫某的女儿22000元。

房改房的分割一直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复杂的问题。这起房改房纠纷,经过法官的努力,动员双方当事人,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维护法院的权威和社会和安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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