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申请人王某与妻子兴高采烈地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执行局副局长刘士光的手中,称赞刘法官“一心一意为民办事,依法办案快速到位”。简单的话语和锦旗的背后,凝聚着刘法官的辛勤付出。
● 案情回顾
施某与李某合作经营再生橡胶生产加工项目,雇佣王某从事粉碎旧轮胎加工工作。王某在向机器灌口送料时,右足被卷入致毁损伤。本院判决施某与李某向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2万余元,但判决生效后施某与李某一直未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异常艰难,被执行人态度强硬且无还款意向。刘法官看着王某拖着伤腿艰难行走的身影,更加坚定了迅速执结该案件的决心。
他对被执行人释法析理,向其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利害关系和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敦促其尽快履行自身义务,否则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摄于法律的强大威严,二人态度发生转变。经过8个小时协商,两名被执行人分别拿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其中一名被执行人当日给付5万元,剩余赔偿款分期给付。另一名被执行人用名下车辆作为抵押,分期给付赔偿款,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凑齐5万元赔偿款时已是深夜,申请人王某对法官的敬业深为感动。“我亲身感受和经历了法官亲民爱民、司法为民的整个过程,你们真心为我们百姓着想,在此我和妻子向执行法官表示衷心感谢”,这是王某的真情流露,于是出现文章开头那一幕。
● 决胜执行难
执行难,是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上的痛点,也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集中攻坚的重点。“怀利民之心,办利民之事”,执行局数次收到感谢锦旗,切实体现了以“事中人”角色,真正为当事人办实事、办难事、办急事的司法情怀和职业担当。
法条链接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