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数量逐年攀升,传统的道交纠纷处理方式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数据不共享,标准不统一等弊端。面对群众的呼声和需求,南山区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探索工作机制,推动各方力量快速介入,联动调解,让“多处跑”变成“一处办”,实现矛盾纠纷全流程、阳光化、便捷化处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优化资源配置,分案实行“二审合一”
集中审理类型化案件,既能提升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又能确保类案裁判的统一,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确保公正公平。专人集中审理还可以为法院有针对性地进行态势分析、风险研判等提供‘数据库’,为提升辖区综合治理水平提供‘风向标’。为此,2022年伊始,我院将全体员额法官重组,打破传统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界限,组成“1+2+3+1”模式的审判团队,即由1名院领导带领2名员额法官,配备3名法官助理,再加1名书记员组成一个专业审判团队。同时确定“类案专审”的全新分案机制,在落实“道交案件”类型的分案归属问题时,考虑到一个交通事故根据造成后果的不同,可能引发民事案件,也可能引发刑事案件,而引发刑事案件的交通事故又同时涉及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故把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二审合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集中交由刑事审判团队审理。这样对于交通事故引发案件来说,就形成了由同一团队集中审理的“类案专审”模式。
经过近半年的实际运转来看,新的分案模式更有利化解好社会矛盾,有效推进交通事故联调联动工作的深入。
“1+2+3+1”模式审判团队
强化业务建设,审判团队实现精审判
确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集中交由刑事审判团队审理后,刑事审判团队为尽快适应全新分案模式,全力提升专业水准,通过多次集中学习研讨的方式,对涉及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的法律规定、政策标准进行汇总,统一调裁思路,形成成熟的审理守则,方便团队成员直接参照办理,使道交纠纷案件审理日益专业化,精准化。
为统一裁判尺度,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处理流程,在《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指引》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适应辖区经济状况的赔偿标准。为进一步强化举证责任告知,针对交通事故案件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复杂,部分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法律基础知识欠缺的情况,制作《南山区人民法院道交纠纷诉讼风险告知书》适时强化举证责任告知工作,加强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切实提高当事人的证据意识和举证效率,从而提升一次开庭结案率。
突出关键环节,构建纠纷化解新机制
保险公司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主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加强沟通,对接统一赔偿标准,提高服判息诉率,进而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尽快得到理赔,邀请多家保险公司代表走进法院,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使保险公司代表进一步了解法院工作,感受法院文化,拉进与法院的距离。组织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解审判工作联席会,邀请多家保险公司代表参会。针对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的情况进行深入研讨。法官与保险公司代表详细了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损失赔偿标准及50多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审判实务问题中的主要内容,以统一保险公司赔偿标准,缩短保险公司理赔期限。由此,保险公司对案件处理的结果有了合理预期,调解成功率将得到提升,减少保险公司因标准不明产生上诉情况发生。
着力规范运行,力求解纷“一条龙”
为减少道交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确保法定审限内结案、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增加一次开庭成功率、减少平均庭审时长,刑事审判团队在充分学习、调研基础上,借鉴外地法院成功审理经验,结合本地案件的规律特点,制作《南山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要素表》。要素表罗列了事故责任认定、车辆保险情况、垫付款情况、人身损失情况等重点要素。每位因道交案件到人民法院立案的当事人在提交材料时,立案窗口工作人员递交一份道交案件要素表,告知法院审理道交案件时会采用要素式审判,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要素表作为纠纷化解的主线,其应用贯穿调解、庭前会议、庭审审理等全部流程,可有效避免案件中重要事项的遗漏,帮助法官和当事人迅速获取案件争议焦点、直达核心事实。按照各方填写的要素表,调解员“直击”争议焦点,围绕焦点进行劝导,逐渐拉小各方心理差距,快速促成调解。在庭前会议上,负责主持会议的法官助理根据要素表内容,有针对性地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固定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为庭审顺利开展做好准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在要素表中已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法官只需针对双方事先填写好的要素表内容进行查证,对其中有争议的要素进行重点审查,相应的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程序得以简化,庭审时间被大幅度压缩。
《南山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要素表》
敢于先试先行,司法鉴定驶入“快车道”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需要鉴定的案件比例较高,诉讼中司法鉴定周期普遍较长,严重影响案件及时审理的情况,转变思路、前端发力,在道交案件中实行诉前司法鉴定。在当事人进行立案登记时,经当事人同意,将案件登记为诉前调解案件。经审查发现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通过释法说理建议当事人在诉前进行司法鉴定,并在其同意的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得出鉴定意见。即使案件无法在诉前调解而进入诉讼程序,诉前司法鉴定依旧在“诉中”发挥着作用,诉前鉴定可使鉴定结果出具后再进入审理阶段,除去了较长的鉴定期限,审理周期有效压缩。而经过诉前鉴定,案情已相对明晰,大多数案件可以直接适用简易程序,诉讼审理进程明显加快。诉前司法鉴定的好处在于,当事人在立案前便明确鉴定结果,之后就能够合理预判赔偿金额,更利于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减轻诉累,实现纠纷在诉前分流。司法鉴定由“诉中”变为“诉前”,办案周期大幅缩短,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大幅降低,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服务端口前移 开辟矛盾调解新路径
刑事审判团队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职能作用,主动对接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人民调解中心。通过与鹤岗市交警队事故处理大队人民调解员协调配合,提前掌握案件调解意向,提高调解率和审判效率。例如年初,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调解委员在对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时,刑事审判团队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消除被害人家属顾虑,使得案件成功调解。后该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因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完毕,故法院直接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结,大大提高了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