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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剥夺的探视权

  发布时间:2011-12-15 09:42:57


原告徐某(男)与被告张某()200610月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与2009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张某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徐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自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徐某思念小孩于是多次到张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张某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徐某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徐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法院审理认为:探望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徐某和张某虽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双方仍是子女的父母,这种身份关系仍然存在。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徐某既无权放弃,张某也无权剥夺。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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