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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意外受伤 被帮工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1-12-15 09:42:29


200938,袁某接受某物流公司托运部的委托,驾驶货车将锅巴、薯条等一批食品运至收货人吴某家。原告潘某是袁某的母亲,当天亦携带儿子一同跟车前往。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停车卸货时,应吴某的要求,潘某爬上车顶帮忙卸货。卸货过程中,绳子突然断裂,导致潘某失去重心,从车上摔下地面,当场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左趾骨下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某赔偿损害41854.89元。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帮助吴某装卸货物中意外受伤属于帮工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吴某赔偿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8101.64元。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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