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2007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富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200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10 月13日至2010年10月19日被告人齐某先后盗窃5起,涉案金额9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前罪犯罪时未满18周岁,故不构成累犯。被告人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主动交代并如实供述四起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犯罪,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赃款已被追缴并全部返还失主,并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 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