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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 获刑罚款

  发布时间:2011-12-15 09:38:26


被告人郑某于20098月间,将其所有的南山区大陆一所民房提供给卖淫女田某、于某两人在此从事卖淫活动,其从中收取每人每次10元费用。被告人于2009824日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卖淫女从事此行业,而为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肯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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