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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不够 撞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15 09:37:24


201133930分,被告人李某驾驶吉利牌轿车(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系李某本人)沿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门前人行横道时,将由西向东横过街道的被害人孙某撞到,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鹤岗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李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说明其具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的量刑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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