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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咋骗 获刑后悔

  发布时间:2011-12-13 16:10:15


被告人李某于2005911日伙同李某某(已判刑)以合伙承包烟草公司送烟车为名,骗取被害人孔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白凤江现金人民币1 0000元。作案后,李某与李某某当晚逃离鹤岗。破案后已将收缴的人民币2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其余钱款被二人挥霍。经侦查,被告人李某于20327日被公安机关在抚松县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 ,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肯定。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能主动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私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0元。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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