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夫妻共债共还 发布时间:2022-06-06 13:50:53
2021年1月10日,陈某向李某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21年7月9日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2021年1月31至2月1日,陈某分两次偿还李某1,500元, 2021年3月2日,陈某妻子杨某偿还李某利息3,000元,同年3月4日,陈某妻子杨某偿还李某1,500元,经证实,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剩余款项一直未还,故李某诉至法院。
要求:1、要求陈某、杨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并给付利息16,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裁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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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果
李某与陈某达成的借款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李某依约将钱款借与陈某,但陈某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责任。李某主张陈某、杨某归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陈某、杨某应偿还李某剩余借款本金97,000元。李某主张陈某、杨某偿还利息16,500元因在借条无利息约定,因此该主张不予支持。但陈某、杨某应自2021年7月10日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据此判决:一、陈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李某借款97,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要有交付款项的事实外,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借贷合意亦是关键性审查要素。本案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虽只有一人在借条上签字,但由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支出,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既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要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来确保交易公平,也保护了夫妻中未举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且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逾期还款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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