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自幼丧母,随父生活,无固定工作,欠朋友钱财无力偿还。2008年1月10日,她在姑姑王某家开的诊所玩耍时,见其姑姑家的钥匙挂在门上,逐偷走,并于当晚来到姑姑家,盗走电动车1辆、白酒10件,食用油1桶、饮料1箱,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300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偷近亲属的财物不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导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此案中,被告人王某盗窃的是其姑姑家的财物,故不属于近亲属范畴。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论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姑姑、姑夫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况,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