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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盗窃后潜逃 外地在犯案被抓

  发布时间:2011-12-13 16:08:44


201010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上班期间来到鹤岗市新广源煤矿更衣室,见室内无人,便用自己的钥匙插入同事的更衣箱锁中,采用边开边拽的方法打开更衣箱,共盗走手机2部(价值人民币150元)、另有手机4部(无法作价)、矿灯1个(价值人民币50元),在打开曹某更衣箱时窃得汽车钥匙1把,到矿院里把曹某的哈飞民意汽车(价值人民币27000元)盗走,被发现后王某将该汽车扔到鹤岗市南山区麓林山离开现场。20101021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山东省威海市世昌大道装饰材料市场东侧路上发现1台红色125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40元),王某将该摩托车偷走。当晚王某使用防锈喷漆罐将该车喷涂成银灰色,次日6时许,王某准备撬车牌时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该案的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给了失主,并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被告人庭审也能主动认罪,故对其可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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