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为民 -> 以案说法

行酒令引争执 致轻伤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1-12-13 11:12:01


林某本来是和要好的朋友们聚在一起高兴的吃饭,却因行酒令引起了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致刘某轻伤,不但赔偿医疗费90000元,还被判处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怎一个悔字了得!     

经审理查明,2008123119时许,被告人林某和朋友刘某等人在饭店吃饭。在喝酒期间,林某同刘某因行酒令而发生争执,二人到饭店外去卫生间时仍为争执的事继续争吵,继而发生相互厮打,在此期间,林某用拳将刘某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已构成轻伤;外伤后致左眼盲,已构成重伤。2009421日林某向公安局投案,并已向刘某赔偿医疗费90000元。另外查明,被告人林某同被害人刘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林某再一次性给付刘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5万元,双方已经签字履行。被害人刘某请求对被告人林某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同被害人刘某发生纠纷期间,殴打被害人刘某,造成被害人身体受重伤致残,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积极为被害人出钱救治,并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的从轻条件。案件审理期间又足额的赔偿了被害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依法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