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刘法官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扈某迫于执行压力,委托其母亲主动找到法官,希望与申请执行人毛某某达成和解,一次性结案。
2019年,扈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毛某某借款5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同年4月28日还款。此后,扈某陆续偿还借款5000元,但剩余欠款并未按期归还,毛某某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审理后判决“扈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3000元,并从2019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扈某在判决规定期限内依然未履行义务,故毛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扈某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扈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后因其出行不便且高消费受到限制,被执行人扈某委托其母亲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表达了他想解决案件的决心。因双方当事人都在外地,执行法官获知后主动与双方进行沟通协调,并促成和解。在执行法官见证下,扈某母亲于近日将剩余欠款给付毛某某,案件顺利执结,我院随即解除了对扈某的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