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南山区53委13组自家院外与路过的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黄在自家院内拿一块砖头扔打在李某腰部,后被他人拉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脾破裂,肋骨骨折,双侧血胸,为重伤。审理中,被害人自愿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并与被告人黄国亚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李某及其家属认为与被告人黄某是邻居,表示愿意原谅被告人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肯定。鉴于本案起因被害人李某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黄某能主动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也表示愿意原谅被告人的行为,故对其可予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 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