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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 貂皮大衣PK房产证?法官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2-04-19 09:41:56


    为深入贯彻落实“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注重提高调解履行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诉讼调解工作目标。

    基本案情:

    杨先生与孙女士于2006年9月27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孙女士抚养,房屋归孙女士所有。多年来,杨先生始终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孙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

    双方离婚后,为了孩子的感受,选择继续居住在一起。随着儿子成年且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杨先生认为已不再需要为儿子继续维系“完整家庭”。然而在离婚后的同居期间因为财产混同,杨先生的貂皮大衣及一些衣物存放在“家”里,分手后孙女士却不同意杨先生取走,杨先生坚持若不给貂皮大衣,就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孙女士。双方僵持于此,谁也不肯让步,法官的调解一度冷场。

    在详细了解“隐情”之后,针对孙女士主张房产过户问题,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释法说理,最终孙女士归还了貂皮大衣,杨先生也协助孙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顺利调解结案,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官心语: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情形,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需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建议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要深思熟虑,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后,要严守契约精神,主动履行协议内容,避免由此引发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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