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走进当事人家中,对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进行回访,实地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情况。
简要案情
2020年5月,双方当事人经邻居介绍认识,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怀孕、生女。在此过程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既无法走进婚姻殿堂,又无法和平分手。非婚生女小美(化名)半岁时,男方在未经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孩子抱走。至此,双方矛盾演变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并由男方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双方均态度坚决,表示不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一方面,女方认为孩子未满两周岁,法律规定应由母亲抚养;另一方面,男方表示女方与其前夫育有一女,现年10岁,需要女方抚养,而自己只有这一个孩子,更适合抚养孩子。为了更好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通过家访,实地考察了双方家庭生活状况、居住环境及双方父母是否有能力帮助照顾孩子等情况,在多次调解无果后,从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最终判决非婚生女小美由男方抚养。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虽然生效了,但是小美的生活情况依然牵动着法官的心。回访过程中,法官与小美的爷爷、奶奶进行了交谈,询问了小美的身体状况及生活情况。看到小美茁壮成长,呀呀学语,法官也感到很欣慰。对于主动到访的法官,小美的爷爷、奶奶表示很意外,对法院的主动关心关爱很感动,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好好照顾小美,让她健康快乐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官寄语
涉抚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关乎孩子的未来。然而,仅凭在法庭上听取双方陈述,法官难以做出客观的判断。通过实地走访、考察双方父母情况等方式,可以更清楚地了解亲子关系的真实状况,为法官判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提供参考。同时,通过判后回访,可以真正了解未成年的成长状况,督促父母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共同守护孩子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