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与父母争执之事常有,但毕竟有着血缘之亲,即使有矛盾,一般也会很好地沟通处理。但是,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因母子之间闹矛盾,儿子一气之下,为泄愤竟放火烧了自家房屋,差点祸及他人。因为一时冲动做出不理智的事,危害公共安全,儿子将不得不付出代价。
简要案情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于鹤岗市南山区某小区自家楼房内,因生活琐事与母亲发生争吵,为发泄内心情绪,用打火机将堆放在厨房内的杂物引燃,期间李某消极灭火,并且阻止公安民警和消防队员进屋灭火,后公安和消防人员破门而入,将火扑灭,避免了火势继续蔓延,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2021年5月11日李某因放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上,李某对自己的行为痛悔不已,他的母亲也没想到与儿子的一场争执,竟会带来这样严重的后果。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李某服判,未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寄语:放火罪,是指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常人一般将放火罪理解为焚烧别人的财物,烧自己的东西不够成犯罪。实则不然,因为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本案的被告人虽然是在自己家中放火,仍然构成放火罪,即使自己家中放火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