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南法课堂】销售“以次充好”产品,所得被没收又获刑!!!

发布时间:2022-04-01 18:51:20



简要案情

被告单位鹤岗市某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低价从其他省、市购买淘汰旧变压器或者二手变压器后,由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组织工人对旧变压器进行外观翻新、更换废旧零部件、更换名牌的方式将旧变压器翻新,再将翻新过的变压器冠以自己的品牌销售给他人。被告单位还将废旧变压器零部件重新组装,将组装的变压器作为自己生产的新变压器销售给他人。该告单位用以上两种方式销售的变压器销售金额共计378,510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鹤岗市某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被检察机关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经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销售以次充好产品,销售金额已超过二十万元,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考虑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告单位、被告人已得到购买者的谅解,分别以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单位违法所得四万六千四百二十三元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  蒋荣荣

温馨提示:本案中的被告单位、被告人将翻新的变压器作为新变压器销售给他人,为“以此充好”行为,最终不但违法所得被依法没收,又被处以刑事处罚。在此提醒广大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否则不仅收益不保,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