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宋某与高某在民政部门离婚,离婚时签有离婚协议,约定宋某每月给付女儿2千元抚养费。几年过去,宋某认为自己现在每月4千多元的工资,负担2千元抚养费过高。宋某找到前妻高某协商降低抚养费,但高某认为女儿3岁育儿费及日常开销2千元根本不够,且高某收入不高,宋某诉至本院请求降低抚养费。
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王景阳释法析理,充分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并着重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父母双方对子女依然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宋某主动撤诉,并表示会克服自身困难,还会按离婚协议每月给孩子2千元抚养费。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及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其中涉及的事项包括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不得随意变更。具有合同的效力属性,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确定性、稳定性的基本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官寄语
法官 王景阳
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属性,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确定性、稳定性的基本原则,“离婚协议”中所确定的内容,夫妻双方非经法定或自愿协商,不得随意变更,对双方都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