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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法课堂】同事口角来打架 法官析理终调解

发布时间:2022-03-17 14:01:10




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煤矿单位工人,二人在工作中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致使李某面部发生损伤,双方对于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我院受理此案后,因被告张某在异地打工,法官刘海波为方便当事人应诉,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网络开庭。庭审过程中,刘法官为双方当事人耐心说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当庭给付了赔偿款1500元,双方纠纷得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官说法

 法官  刘海波

调解是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方式,贯穿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法。调解方式结案有很多优点:调解是在双方相互谅解、共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既解决纠纷,又维护团结,有助于双方今后保持良好关系,避免上诉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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