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指的是对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找到的部分财产尚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属于客观上无法执行。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2日19时许,王某受邀到其姐夫被害人张某家喝酒。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相互辱骂,王某打了张某头部两拳,张某回卧室取一把红色的剪刀在王某面前比划,后王某将剪刀抢下,向张某胸部连刺二下,将张某刺倒在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调查与处理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2021年6月30日,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六十五万二千三百三十九元。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经线上、线下查控除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银行存款2000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状态。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执行不能”的案件。被执行人平日里就没有固定工作靠打零工为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非常清楚,且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客观上根本无法执行,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一是增强保全意识。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二是积极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将信息提供给法院。
三是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四是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从根本上杜绝“执行不能”情况发生,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能否执行完毕,需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和家庭状况,对于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该案中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确无履行能力,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