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申请保全真是太方便了!”近日一位成功办理网上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由衷地称赞道。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持续推广对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的应用,宣传并引导诉讼当事人应用信息化平台提交相关诉讼文书,提高了诉讼服务效率。
简要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租赁协议,协议履行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向申请人给付租赁费用。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近日申请人在我院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在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完成了诉前财产保全的录入申请,及时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签收裁定书时,申请人感慨到:“法院的这项应用真是太方便了!”
典型意义
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是由道路交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鉴定平台、保全平台、送达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移动微法院、信访平台、调解平台等多项平台共同组成,致力于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的诉讼服务,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的应用和推广,不仅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强化了当事人对诉讼服务的获得感,同时亦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质效。
诉前财产保全能够及时有效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已被采取保全措施,案件判决生效后,对被保全的财产部分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