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灵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切实推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让爱和教育不再缺位,用法治阳光守护每一个“少年的你”。
简要案情
原告段某与被告杨某于2020年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母亲段某抚养,父亲杨某按月给付抚养费,双方在离婚后因一方再婚产生矛盾,杨某拖欠部分抚养费未付。庭审中,办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仔细询问了双方的收入及孩子的生活教育情况,经过耐心地释法说理,双方最终就抚养费问题达成和解。
承办法官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婚姻变化等理由推脱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案件调解后,承办法官向诉讼当事人送达南山区人民法院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双方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并表示会在今后的家庭教育中积极承担责任,认真关注孩子的生活、教育情况,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无论婚姻处于何种状态,每位家长都应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在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应新时代需求,以法治的力量来推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