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我为群众办实事】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声真诚的感谢

发布时间:2022-02-22 16:06:13






    “……您高效周到的审判服务维护了商店的合法权益,缩短了我们的诉讼时间,免去了我们多次跑法院的诉讼之苦,在此,向您表示深深的感谢!”


    2月18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亚莹收到了这样一封手写的感谢信,满满的一张红色大纸洋洋洒洒地道出了对刘亚莹的感激之情。


    这封感谢信来自于刘亚莹承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刘亚莹在接到这个案件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月9日依法作出了判决,高效的审判质量为当事人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孙某在某建筑机械商店赊购设备及材料,金额为4,800元,并为其出具欠条1张,约定于2019年9月10日还款。欠条出具后,孙某再次到该建筑机械商店赊购材料,金额为1,000元。经过该商店催要,孙某陆续给付4,000元,尚欠1,800元未付,后孙某承诺加付利息500元。上述款项经过多次索要,孙某一直没有给付。故某建筑机械商店将孙某诉至法院。南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刘亚莹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开庭第二日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

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建筑机械商店拖欠的货款1,800元、利息500元,以上合计2,3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心语

    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是人民法官应尽的责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亦是法官对人民群众公正高效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一句真诚的感谢,是对人民法官最好的鼓励,亦是对南山区人民法院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最好的反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