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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访问题谈起

  发布时间:2011-12-12 15:20:43


 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会遇见各种各样的问题,形形色色的人。每一位来访者都有着各不相同的经历,或是老泪纵横、或是歇斯底里;他们反映的问题也大相径庭:有的夫妻反目争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有的兄弟对簿公堂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还有的为了邻里之间不足50厘米的边界,在诉讼程序中走了整整十几年……….

    虽然来访者反映的问题众多,但归根结底只是两个问题:一是法院不管,二是法院管的不好。以下,谈谈自己对这些问题的一些看法: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于调整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国家职能和社会目标的确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法律的作用不是无限的,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说:“在决定法律秩序可以保障什么利益以及如何保障这些利益时,我们必须记住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存在三种重要的限制。(1)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及于内部;(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的限制;(3)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首先,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规范和手段。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是由政策、道德、习惯、纪律等社会规范和调整手段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的。法律有特定的调整手段和调整范围,通过人们的行为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而人们的情感生活、内心思想信仰等领域,法律难以发挥直接的强制作用。在离婚案件中,法律可以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父亲,但无法强迫孩一直和父亲居住,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阅历的积累,对父母的关系会有自己的认识,也会有自己的选择。

    其次,法律是抽象的、稳定的,而现实生活是不断变化的。法律的稳定性有助于为人们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便于人们规划自己的生活和人生。但是现实生活如同赫拉克利特所说的“河流”一样永不停息的向前奔流,这就造成了法律的滞后。随着人类的不断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型纠纷,“公房的占房、腾房、退房纠纷”、“土地赔偿款纠纷”、“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争议纠纷”、“因个人资料泄露造成的侵权纠纷”等等。相比较而言,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在适应具体情况及其变化方面具有一定的优点。

    最后,法院的判决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证据之上,证据是有关历史上事实的证明材料。有些事实一旦逝去,是无法确定的。在老百姓的眼中事实就是事实,法律就应该按照当时的真实情况公平裁判,熟不知,在法律上的事实是需要有证据证明的,没有充足的证据,法官无法知道当时的真实的情况,正如刑事审判中的证据不但要合法,还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一旦该证据链有一环扣不上,都不能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许多案件的发生都是一瞬间的事情,有许多细节是永远也说不清楚的,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通过质证认证的证据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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