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官风采 -> 办案札记

表象背后可能藏着秘密

  发布时间:2011-12-12 15:12:16


19953月,我接手了一起提请逮捕的盗窃案件。公安机关认定,199532日凌晨,李某伙同张某(在逃,下落不明)潜入一宾馆内,窃得电脑等物,物品总价值6000余元,当天下午李某携带赃物潜逃至哈市火车站时被抓获。

通过阅卷,我了解到张某是那间宾馆的员工,和李某是好朋友。据李某供述,这次盗窃是张某提议的,因为宾馆老板欠张某2000元工钱,要过几次后未果。张某担心拿不到工钱,才产生了盗窃的念头。32日晚,李某到宾馆找张某玩,准备离开时,张某暗示李某留下。凌晨,两人卷走宾馆的电脑、被子、枕头等物品,潜逃至哈市火车站。当日下午进站检查时,李某被抓获,张某见状逃走了。

乍一看,这是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人赃俱获,证据充分。然而办案喜欢“挑刺”的我,却发现了一个小疑点:李某多次提到1月1日晚曾在宾馆一事,而和他一起玩的其他人却众口一词:说玩的日期是31日晚。从两人作案到李某被抓获,前后也就一两天的时间,他怎么会记错日子?他在回避什么?31日晚上,他究竟干了什么?

带着疑问,我提审了李某。我向他抛去了一连串的问题:为何要将时间说成32日晚?为何要回避31日?31日晚上,你干了什么?你们为何要偷被子、枕头这些东西?赃物里为何又不见了被子、枕头?被子、枕头现在什么地方……一连串问题让李某脸上渗出了汗珠。

短暂沉默后,李某突然向我们要香烟。我递给他烟,注意到他的手不停地颤抖。我不失时机地向他指出,事情真相我们迟早会查清,现在交代还能争取主动,在一番政策攻心之下,李某开始叙述31日晚上发生的事。

原来,那天他回到住处,就取了以前自购的钢珠枪回到宾馆,与留守值班的张某一起喝酒、玩牌。闲谈中他了解到今后几天宾馆休假,老板员工都不在,便萌生了劫走电脑换钱的念头。趁张某不备,他借着酒意扣动了扳机,一直把他当成好朋友的张某瞬时倒在了血泊里……李某擦净地面、墙上的血迹,将沾有血迹的被子、枕头等物连同张某的尸体,丢弃到宾馆附近的井内,并连夜将钢珠枪丢弃。3月2日凌晨,李某返回宾馆,取走了电脑等物,当天下午3时许,他在哈市车站进站检查时被抓获。

案情至此真相大白,所谓“在逃”的张某实际已成了李某贪欲的牺牲品。虽然我预料到案件背后必有隐情,但事实的真相,仍大大出乎我的意料。

李某终因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严重而被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想起案情时,我并没有揭穿真相后的欣喜和激动,我常常想:如果我审查此案时粗枝大叶,凶手岂不是将逍遥法外?如果当时这个案子被当成一个简单的盗窃案件审结,说不定张某现在还在被追逃,对于无辜的死者这是多大的悲哀?即便若干年后,李某或许良心发现讲出事情的真相,但种种物证已经灭失,我们凭什么来指控他,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呢?种种的假设,让我有了深深的后怕。

这件事留给我的,更多的是沉重的责任感。我总是觉得,我们日常面对的每一个风平浪静的表象背后,都有可能隐藏着一个石破天惊的秘密,真相永远值得我们去探寻。

责任编辑:杨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