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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次法院公众开放日|“南法”君助您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1-09-08 09:53:03





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柴米油盐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肉类、蔬菜等食品,更是餐桌上必不可少的吃食。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男,50岁,系鹤岗市南山区一家风味小吃店业主,主营饼、包子、油条等。因其在制作油条过程中填入过量食品添加剂,导致油条铝的残留量为373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185日,被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经审理,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切实守护“舌尖”安全

南山区人民法院本着惩戒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扩大办案社会影响,强化法制宣传,加强个体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知识,近日,刑事审判庭庭长蒋荣荣、副庭长陈修坤带领本庭室干警,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活动。

活动中,干警们来到南山区市场附近,走访早餐店、小吃摊等地,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经营者与就餐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营造了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些生产经营者没有食品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广大群众在购买和食用食品时,一定要注意,不要购买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出现不适症状时,应立即停用并到医院就诊。如发现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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