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女士在医院治病期间,同意医院将其与医生的谈话场面及病体拍照。此后,医院多次将这些照片在专家参加的研讨会上向与会者出示。一次,该医院为宣传优生优育,举办了为期一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展览中选用董女士两幅照片,一幅是董女士和其他患者一道与医生座谈,其中董女士的形象非常丑陋;另一幅是董女士的眼睛部分用布条遮盖的病体裸照。董女士知道上述两事后,非常气愤,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1)医院经董女士同意为其拍照,并在专家研讨会上出示,属于合法行为,不是对董女士人身权的侵犯。医院为展览会提供董女士照片,虽然是为了宣传优生、优育知识,但有损董女士的形象,构成了对董女士的肖像权的侵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医院经董女士同意拍照并用于学术研究,非以营利为目的,仅在专家研讨会上出示,不构成对董女士人身权的侵犯。医院又将董女士能表明其人身特征的裸体照提供给展览会,而未经董女士同意,且损害了董女士形象,构成对董女士肖像权的侵犯。
(2)董女士对医院将其两幅照片在展览会展览的行为,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请求。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董女士对医院将其两幅照片(包括一幅裸体照)在展览会上展览的行为,有权提出停止侵害,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