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男,17岁,刚从技校毕业分配到某修配厂工作。一天,王明下班骑车回家,不慎把一正过马路的小学生刘某撞倒,致刘某右臂受伤,花去治疗费500元。刘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明的父母赔偿刘某的治疗费。法院以诉讼对象不当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刘某父母很迷惑:不是未满18周岁的就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怎么起诉他的父母不对呢?
经法院工作人员一番讲解,刘某父母终于明白了应该起诉王明本人,缘在:
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明17岁,已参加工作,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王明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应由王明赔偿刘玉的治疗费,而不是王明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