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5000元手机一部。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机进行拍卖,被某乙购得。某乙在商店购物时,该机被小偷偷去,某丙从小偷处以2000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某甲、某乙、某丙都到公安机关认领该机。该手机应该归谁所有呢?
法院审理认为:该手机应该归某乙所有。某甲、某丙都无权取得该手机。在本案中,某甲虽然对手机有所有权,但经招领期满而未去认领,而且该手机已被依法拍卖,其所有权已被强制消灭。某丙虽然以2000元购得此机,但由于是从小偷处购得,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有返还原物的义务。而某乙是从拍卖场购得该手机,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某乙对该手机的所有权,不因该手机被盗而消灭。所以,该手机应该归某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