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与她丈夫正在协议离婚。女儿由邵某来抚养,她丈夫每个月支付一定的抚育费。抚育费的数额应如何确定呢?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物价的上涨,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偏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适当提高子女抚育费,以保证子女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已经成为离婚案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确定子女抚育费数额的问题,一般有两个原则:第一,要与父母的收入相联系。收入高,抚育费的数额就相对较高,不能永远只停留在不低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标准上。第二,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具体的做法是:(1)对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应按其相对稳定的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50%。(2)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对有特殊情况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目前我国个人收人情况十分复杂,收人数额相差悬殊,因此比例不宜规定得太死,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