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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进马葫芦,谁来负责?

  发布时间:2011-12-07 16:25:38


张雨一晚骑自行车上夜班,途经某工厂门前的公路时,突然发现前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但终因距离太近来不及躲避而摔倒,造成“下颔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等损害后果,花去医疗费4500元。经过调查,该井盖是市政公司于1个月前更换的。更换时该井盖有不明显裂纹,但因井盖已用完,施工人员认为一般不会影响使用,就没有对该井盖再换新的。出事当日上午,工厂的一超载汽车进厂门时将该井盖压塌,但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也未设置示警标志。

张雨所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工厂与市政公司应当对张雨所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市政公司装置不合质量要求的井盖,主观上有过错,其行为是造成张雨摔伤的原因之一。工厂超载汽车压塌井盖,但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又不设置示警标志,是造成张雨摔伤的主要原因。

民法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一般认为: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受到损害;致害人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市政公司装置不合格井盖,对因此致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工厂车辆压塌井盖不设置示警标志,是致张雨损伤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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