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胡某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一年期限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2004年12月都一直没有还钱。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也未提钱的事。2006年8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