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妇女卖淫,国法难容获刑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12-07 16:21:36
日前,南山人民法院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容留卖淫女在租住房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于2009年8月间,将其所有的南山区大陆一所民房提供给卖淫女田某、于某两人在此从事卖淫活动,其从中收取每人每次10元费用。被告人于2009年8月24日被抓获。
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容留卖淫女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进行卖淫活动,从中抽利,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杨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