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间盗窃 撤销缓刑合并执行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12-07 16:21:12
陈某于2005年12月14日因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五年。2010年4月至8月间又与其兄三人合伙盗窃6起。被告人陈某兄弟三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所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三人均积极参与,其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被告人陈某在缓刑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依法予以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陈某因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
责任编辑:杨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