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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城市居住,保险公司到底依据哪个标准赔

  发布时间:2019-02-20 09:15:24


张某系个体出租车业主,20081月,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年415日,张某雇佣的司机王某驾驶其出租车将行人史某撞伤。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大队在调解时没有向行人史某告知城市赔偿标准与农村赔偿标准的区别,而是按照史某农村户口标准进行调解。20086,行人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出租车业主张某给付城市赔偿标准与农村赔偿标准的差额部分14,898.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行人史某系农村户口,其于1993年在我市居住至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支持了行人史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张某依法向行人史某给付其差额部分14,898.00元。给付后,原告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差额款14,898.0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理赔差额款亦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故依法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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